|
财务税收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的换函(见附件),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的换函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我荣幸地提及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空运业务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营业税和其他间接税而通过外交渠道进行的磋商。 一、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航空运输业务和从事航空运输业务销售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收入应当免除对毛收入和(或)流转额征收的营业税和所有间接税。 二、上述第一款提及的免税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开展航空运输业务和从事航空运输业务销售取得的收入。 顺致崇高敬意。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2005年1月27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空运业务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营业税和其他间接税而通过外交渠道进行的磋商。 一、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航空运输业务和从事航空运输业务销售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收入应当免除对毛收入和(或)流转额征收的营业税和所有间接税。 二、上述第一款提及的免税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开展航空运输业务和从事航空运输业务销售取得的收入。 顺致崇高敬意。”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我愿借此机会向阁下致以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